失信被执行人 |
天津百阳兆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7314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津0111民初5450号 |
案号 |
(2018)津0111执303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市陆佳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西青支行借款本金11972320.08元、利息、罚息及复利2094422.78元,合计14066742.86元(截至2018年3月31日)及自2018年4月1日至欠款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罚息及复利(按双方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计收); 二、如被告天津市陆佳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上述债务,原告有权就被告天津百阳兆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其提供的抵押物(坐落于天津市宝坻区史各庄镇房地证津字第124051400002号和房地证津字第124051400004号的房地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价款分别在借款本金545万元及相应利息和655万元及相应利息范围内优先受偿,被告天津百阳兆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原告实现抵押权后,有权向被告天津市陆佳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追偿;三、被告王利成、刘强、付明召对被告天津市陆佳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欠款承担连带责任,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天津市陆佳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追偿;四、被告刘志惠以其与刘强的夫妻共同财产对被告天津市陆佳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欠款向原告承担连带责任;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天津市陆佳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追偿;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天津 |
立案日期 |
2018-09-25 |
发布时间 |
2018-12-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8)津0111执3037号 |
立案日期 |
2018-09-25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14124843.0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刘强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20224073143790Y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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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天津市宝坻区史各庄镇通唐公路杨辛庄村西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