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铜川金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8368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鄂0302民初1464号 |
案号 |
(2019)鄂0302执143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十堰金诺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十堰政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的贷款本息919950.99元及资金占用费(自2017年11月14日起至全部欠款偿清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计付);二、被告十堰金诺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其十日内支付原告十堰政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律师代理费26500元;三、被告铜川金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胡建军、文芳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的支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铜川金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胡建军、文芳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十堰金诺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追偿。四、原告十堰政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文芳抵押的位于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五堰街办北京中路1号32幢1-5-1房产(产权证号;十堰房权证茅箭区字第20116282号;他项权证号为:十堰房他证茅箭区字第00048038号)享有以抵押物折价、变卖或拍卖所得的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范围内受偿的权利。五、原告十堰政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胡建军向原告质押的其在十堰金诺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的股权434万元及被告文芳向原告质押的其在十堰金诺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的股权66万元享有以质押物折价、变卖或拍卖所得的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范围内受偿的权利;六、驳回原告十堰政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19-05-28 |
发布时间 |
2019-06-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9)鄂0302执1435号 |
立案日期 |
2019-05-28 |
执行法院 |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919950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胡建军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610200783689456R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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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孙塬镇孝西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