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铜川金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8368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鄂0302民初601号 |
案号 |
(2017)鄂0302执64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十堰金诺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被告铜川金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日前偿还原告王大阶、原告陈小凤借款本金120万元及利息(自2016年10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二、被告文芳对上述借款中的100万元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胡建军对上述债务不承担责任。案件受理费15600元,减半收取计780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王大阶、陈小凤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本协议已于2017年3月27日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已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17-04-10 |
发布时间 |
2018-08-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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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胡建军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610200783689456R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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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孙塬镇孝西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