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莫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0205********07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桂0204民初1097号 |
案号 |
(2019)桂0204执71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柳州市翔鹏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向原告柳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南支行归还所欠的贷款本金人民币3992554.71元并支付截至2016年6月21日发生的罚息人民币541346.24元,复利人民币26478.63元(2016年6月21日之后至本案贷款债务受清偿之日止期间所发生的罚息、复利按照双方签订的《人民币借款合同》第八条、第九条之约定执行)。二、被告广西鼎邦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莫鹏、莫榆茜、黄虹翔对被告柳州市翔鹏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上述所负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43283元,公告费350元,以上合计43633元(原告已预交),被告柳州市翔鹏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广西鼎邦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莫鹏、莫榆茜、黄虹翔共同负担并迳付给原告柳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南支行。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19-04-10 |
发布时间 |
2019-07-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