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胡勇燕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2524********370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桂0205民初1085号 |
案号 |
(2018)桂0205执89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黄虹翔、胡勇燕共同偿还原告邬天翔借款本金884177元;二、被告黄虹翔、胡勇燕共同支付原告邬天翔律师代理费40000元;三、被告柳州市翔鹏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对被告黄虹翔的上述两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345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642元,由三被告共同负担12811元。上述债务,债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18-04-15 |
发布时间 |
2018-11-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