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王宝荣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12429********115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陕0928民初1064号 |
案号 |
(2017)陕0928执63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旬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17)陕0928民初1064号一、被告王宝荣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李军借款本金121000.00 元及利息,利息自 2014 年 5 月 21 日起按年利率 24%计至履行完毕之日止;被告旬阳县荣鑫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驳回原告李军的其他诉讼请求。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旬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陕西 |
立案日期 |
2017-08-01 |
发布时间 |
2017-10-3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