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昝保宁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10324********003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3)岐刑初字第00094号 |
案号 |
(2019)陕0323执恢6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岐山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13)岐刑初字第00094号, 一、被告人昝保宁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2月7日起至2015年5月6日止); 二、被告人昝保宁赔偿因其犯罪行为致被害人死亡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林强、李娟锋造成的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处理事故人员住宿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9283.23元; 三、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扶风国立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赔偿因其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被害人死亡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林强、李娟锋造成的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处理事故人员住宿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97194.2元(含已给付的30000元在内); 四、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宝鸡鼎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赔偿因肇事车辆发生事故致被害人死亡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林强、李娟锋造成的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处理事故人员住宿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86354.91元。 五、被告人昝保宁与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扶风国立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六、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林强、李娟锋其它诉讼请求。 (以上赔偿内容限本判决生效后一月内履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歧山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陕西 |
立案日期 |
2019-04-10 |
发布时间 |
2019-05-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