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韩志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522********72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豫0522刑初97号 |
案号 |
(2020)豫0522执116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人韩志光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十日,折抵刑期十日。即自2020年1月14日起至2020年7月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0-05-06 |
发布时间 |
2020-09-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