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河南东鹏泰润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8170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豫0191民初23169号 |
案号 |
(2019)豫0191执541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河南东鹏泰润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返还原告刘世俊豫A×××××号日产轩逸牌轿车(车架号LGBH12E097Y021793);二、被告河南东鹏泰润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刘世俊支付租金损失76800元;三、驳回原告刘世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或其他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3956元,减半收取1978元,由原告刘世俊负担1118元,被告河南东鹏泰润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负担86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9-04-16 |
发布时间 |
2019-04-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案号 |
(2019)豫0191执5413号 |
立案日期 |
2019-04-16 |
执行法院 |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77660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徐健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01005817053742 |
登记机关 |
郑州市郑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郑州市郑东新区金水东路南、民生路西1幢B单元16层01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