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裴黎荣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504********15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508民初1320号 |
案号 |
(2020)苏0508执130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苏州市金茂盛实业有限公司确认截至2020年3月11日结欠原告无锡兴迅创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货款1495026.69元及利息61636.96元(2020年3月11日之后的利息以1495026.6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并于2020年4月30日前直接支付原告。3二、被告裴黎荣对被告苏州市金茂盛实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以及案件受理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案件受理费18810元,减半收取9405元,由被告苏州市金茂盛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并于2020年4月30日前直接支付原告无锡兴迅创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四、原、被告双方就本案再无纠葛。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5-15 |
发布时间 |
2020-11-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