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姚炫廷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21081********00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鄂1081民初625号 |
案号 |
(2019)鄂1081执21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石首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被告刘琴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分行借款本金490000元并支付自2018年1月4日起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2、被告姚炫廷、覃玲、湖北盛发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案件受理费8862元,减半收取4431元,由被告刘琴、姚炫廷、覃玲、湖北盛发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石首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19-03-06 |
发布时间 |
2019-08-0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