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张帮兵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54225********25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新4225民初917号 |
案号 |
(2020)新4225执29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裕民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张帮兵于2019年12月25日之前一次性向原告张明明端给付借款本金10000元;于2020年5月25日之前一次性向原告张明明端给付借款本金及利息40000元。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张帮兵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裕民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新疆 |
立案日期 |
2020-05-11 |
发布时间 |
2020-11-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