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佳木斯中天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5869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黑0811民初676号 |
案号 |
(2018)黑0811执60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佳木斯中天地恒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代其偿还的借款利息及罚息合计634366.17元;二、被告佳木斯中天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对以上款项承担抵押担保责任;三、如被告佳木斯中天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不足以清偿上述款项,对不能清偿的部分,由被告李文章、李文龙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18-09-30 |
发布时间 |
2019-03-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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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李文龙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30800758695045Y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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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友谊路1777号(沿江乡沿江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