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樊黄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424********153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赣0424民初1964号 |
案号 |
(2018)赣0424执7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修水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修水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朱凭华、朱小琴、匡爱平各项损失共计122970元;二、由被告余泽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朱凭华、朱小琴、匡爱平各项损失共计416486.66元;三、由被告樊黄龙与被告修水县祥生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连带赔偿原告朱凭华、朱小琴、匡爱平各项损失共计104351.43元;四、驳回原告朱凭华、朱小琴、匡爱平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199元(缓交),由被告余泽民负担7839.3元,被告樊黄龙与被告修水县祥生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共同负担3359.7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修水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18-01-05 |
发布时间 |
2018-12-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