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修水县祥生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3604********244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赣0424民初2345号 |
案号 |
(2018)赣0424执137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修水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修水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揭寿金、饶宜秀房屋重建费人民币299135.37元。 二、由被告周水斌与被告修水县祥生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揭寿金、饶宜秀租房费、交通费共计4700元。三、驳回原告揭寿金、饶宜秀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682元,三次鉴定等费用53000元,共计61682元,由原告揭寿金、饶宜秀负担鉴定等费用33000元,由被告周水斌、修水县祥生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受理费、鉴定等费用2868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修水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18-10-18 |
发布时间 |
2018-11-0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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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陈介东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604246749722441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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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修水县义宁镇良塘新区(鹏创汽车城11栋15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