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杜田兵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424********54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赣0824民初1978号 |
案号 |
(2020)赣0824执78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干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杜田兵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陈海平支付货款53597元及逾期付款损失6431.64元(按年利率6%计算,自2017年9月20日起计算至2019年9月19日止,此后逾期付款损失照此计算至还清之日止),合计60028.64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300元,依法减半收取650元(原告已预交650元),由被告杜田兵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新干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0-08-04 |
发布时间 |
2020-11-0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