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邓锡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1827********43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赣0824民初115号 |
案号 |
(2020)赣0824执82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干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邓锡龙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杨春连货款105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20年1月8日起,以105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偿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杨春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3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邓锡龙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新干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0-08-11 |
发布时间 |
2020-11-0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