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童勇卫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621********393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赣0681民初985号 |
案号 |
(2020)赣0681执91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贵溪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由被告童勇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洪朝阳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自2020年2月2日起以本金15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至本息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被告童勇卫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贵溪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0-09-07 |
发布时间 |
2020-11-0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