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李汶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3001********14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川1702民初1721号 |
案号 |
(2019)川1702执81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李汶城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18000元及利息、违约金、延迟履行违约金(从2015年7月27日起至2016年1月23日期间的利息按年利率8.62%计算;从2016年1月24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延迟履行违约金按年利率24%计算);二、被告达州市达元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 、驳回原告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从确定的给付期限届满之日起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16元,由被告李汶城负担,被告达州市达元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李小勇承担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19-05-22 |
发布时间 |
2019-06-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9)川1702执811号 |
立案日期 |
2019-05-22 |
执行法院 |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1180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