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魏乐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526********005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赣1025民初347号 |
案号 |
(2020)赣1025执恢12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乐安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魏乐华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戴小华偿还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1万元(2020年4月21日之后的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至被告付清欠款为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被告魏乐华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乐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0-08-18 |
发布时间 |
2020-11-0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