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盾查询
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魏乐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2526********0051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赣1025民初63号
案号
(2020)赣1025执恢12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乐安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被告魏乐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谢振国借款本金160万元及利息24万元(该利息计算截止至2019年10月24日止,自2018年2月24日起,以60万本金为基数,按双方约定的利率即月利率2%【不超过年利率24%】计收利息,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360元,减半收取计10680元,由被告魏乐华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乐安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0-08-18
发布时间
2020-11-0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错误反馈

相关推荐

查看更多

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搜索平台

Copyright 2021 ubaike.cn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