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魏乐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526********005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赣1025民初63号 |
案号 |
(2020)赣1025执恢12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乐安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魏乐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谢振国借款本金160万元及利息24万元(该利息计算截止至2019年10月24日止,自2018年2月24日起,以60万本金为基数,按双方约定的利率即月利率2%【不超过年利率24%】计收利息,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360元,减半收取计10680元,由被告魏乐华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乐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0-08-18 |
发布时间 |
2020-11-0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