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宋凯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0522********14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黑0521民初2574号 |
案号 |
(2020)黑0521执116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集贤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宋凯军于2019年8月26日前给付原告张福艳借款本金2,117,000.00元,利息2,311,763.00元,本息合计人民币4,428,763.00元。如被告未按约定偿还上述借款本息,被告一并支付以借款本金2,117.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自2019年7月19日起至借款全部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二、案件受理费用42,230.10元,减半收取21,115.05元由被告宋凯军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集贤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0-07-22 |
发布时间 |
2020-11-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