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湖北欧福思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0682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鄂03民终2443号 |
案号 |
(2017)鄂0302执179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湖北欧福思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詹晓慧与杨小莉一致确认,截止2017年2月28日,湖北欧福思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詹晓慧尚欠杨小莉借款本金3000000元,利息2060000元,本息共计5060000元;杨小莉因此案应支出律师代理费120000元,垫付一审诉讼费49226.2元。二、湖北欧福思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詹晓慧与杨小莉一致同意,湖北欧福思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詹晓慧向杨小莉支付本案本息、诉讼费、律师代理费等共计人民币5229226.2元;利息计算截止2017年2月28日,之后杨小莉不再向湖北欧福思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詹晓慧收取利息。 三、杨小莉同意湖北欧福思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詹晓慧分期清偿前述5229226.2元款项:具体清偿付款时间及金额为:2017年3月15日前还款229226.2元、2017年4月30日前还款800000元、2017年5月30日前还款800000元、2017年6月30日前还款1000000元、2017年7月30日前还款800000元、2017年8月30日前还款800000元、2017年9月30日前还款800000元。四、若湖北欧福思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詹晓慧不按本协议第三条约定的付款时间及金额履行付款义务,杨小莉有权就未付的全部款项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对剩余部分按月利率2%向杨小莉支付利息自2017年2月28日起直至本息还清之日止。五、二审诉讼费2050元,由湖北欧福思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詹晓慧自行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17-09-21 |
发布时间 |
2018-06-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詹石磊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20300706824968X |
登记机关 |
十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济开发区分局 |
注册地址 |
白浪东路63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