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湖北欧福思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0682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鄂0302民初1082号 |
案号 |
(2017)鄂0302执198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湖北欧福思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十堰市豪凯汽车工贸有限公司货款 811597.90元及违约金32765.47元。二、驳回原告十堰市豪凯汽车工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12916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湖北欧福斯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17-11-01 |
发布时间 |
2018-07-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詹石磊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20300706824968X |
登记机关 |
十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济开发区分局 |
注册地址 |
白浪东路63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