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周口市富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4254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08)甬仑民一初字第1618号 |
案号 |
(2009)甬仑民执字第0088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崔军伟应赔偿原告金阿华、金龙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衣物损失及死者亲属处理事故的误工费等计205 818.5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付清。二、被告周口市富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对被告崔军伟的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金阿华、金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付款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 137元(缓交),减半收取2 568.50元,财产保全费520元,由原告金阿华、金龙负担502.50元,由被告崔军伟、周口市富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2 586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北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09-03-03 |
发布时间 |
2014-08-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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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王从庆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1600742540006G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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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周口市车站路海燕小区2号楼401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