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冯洋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1126********29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鄂1126刑初3号 |
案号 |
(2020)鄂1126执96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蕲春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冯洋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9月3日起至2022年9月2日止)。二、被告人冯洋侵占的赃款651697元,依法予以追缴退赔。三、被告人曾海耘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9月3日起至2022年4月2日止)。四、被告人曾海耘侵占的赃款626124元,依法予以追缴退赔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蕲春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20-07-10 |
发布时间 |
2020-11-0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