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沈阳天才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8457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沈中民三初字第00068号 |
案号 |
(2016)辽01执59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辽宁翰文文化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沈阳中农置业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万元;二、被告辽宁翰文文化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沈阳中农置业有限公司5000万元借款的相应利息(从2014年3月20日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照人民银行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四倍计算);三、被告沈阳天才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辽宁启明投资有限公司、营口元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沈阳翰文图书精典发行有限公司对被告辽宁翰文文化服务有限公司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四、驳回原、被告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3898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辽宁翰文文化服务有限公司、沈阳天才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辽宁启明投资有限公司、营口元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沈阳翰文图书精典发行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16-10-10 |
发布时间 |
2018-10-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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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姜明宇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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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沈阳市和平区兰州北街31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