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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邢宏武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20222********0516
执行依据文号
(2016)粤1581民初44号
案号
(2018)粤1581执9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陆丰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黄陂支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赔偿原告汕头市安驰货运有限公司人民币2000元。二、被告邢宏武、武汉亿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曾伟和人民币407609.11元、连带赔偿原告汕头市安驰货运有限公司人民币47875元。二、驳回原告曾伟和、汕头市安驰货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813.43元,由原告曾伟和、汕头市安驰货运有限公司负担681.43元,被告邢宏武、武汉亿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8132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陆丰市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18-03-29
发布时间
2018-09-2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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