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包头市恒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1442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京02民终1094号 |
案号 |
(2019)京0102执1073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被告北京华泰汽车控股有限公司、被告华泰汽车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北京恒通华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被告包头市恒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连带支付原告程凯2017年7月28日至2018年9月28日期间的工资70万元;二、驳回原告程凯的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被告北京华泰汽车控股有限公司、被告华泰汽车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北京恒通华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被告包头市恒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北京华泰汽车控股有限公司、被告华泰汽车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北京恒通华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被告包头市恒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连带负担(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的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北京 |
立案日期 |
2019-05-06 |
发布时间 |
2019-07-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9)京0102执10732号 |
立案日期 |
2019-05-06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700000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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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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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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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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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