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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杜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2202********00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冀0591民初734号
案号
(2020)冀0591执26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杜峰、尹小三、尹同印、闫进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禹永虎工程款163542.83元,并支付以163542.83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7年5月1日起至欠款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二、驳回原告禹永虎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71元,减半收取计1785.5元,由被告杜峰、尹小三、尹同印、闫进良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0-05-12
发布时间
2020-11-0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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