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杜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2202********00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591民初734号 |
案号 |
(2020)冀0591执26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杜峰、尹小三、尹同印、闫进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禹永虎工程款163542.83元,并支付以163542.83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7年5月1日起至欠款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二、驳回原告禹永虎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71元,减半收取计1785.5元,由被告杜峰、尹小三、尹同印、闫进良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5-12 |
发布时间 |
2020-11-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