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当涂县润洲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6247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浦永民初字第00539号 |
案号 |
(2016)苏0111执103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沈登山人民币33110.9元;二、被告当涂县润洲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沈登山人民币2076.9元;三、驳回原告沈登山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沈登山负担60元,由被告当涂县润洲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14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有关规定,并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南京市鼓楼支行。账号:10105901040001276。代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6-04-22 |
发布时间 |
2016-05-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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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王饼钱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52106247560XQ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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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