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黄而权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2229********40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闽0924民初558号 |
案号 |
(2020)闽0924执60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寿宁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黄而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偿还寿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36061.61元及相应利息(截至2020年6月16日结欠利息384.32元,此后利息、复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二、被告黄而权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复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黄而权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黄而进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77.7元,减半收取计588.85元,由黄而进、黄而权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寿宁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20-09-02 |
发布时间 |
2020-11-0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