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马继云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32502********12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1)宜民二初字第239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3)宜执字第0005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宜良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分公司赔偿原告胡春洲的财产损失700元;二、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赔偿原告胡春洲的财产损失700元;三、被告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赔偿原告胡春洲的财产损失700元;四、由被告马继云赔偿原告胡春洲的财产损失36328.50元,扣除事后支付的30000元,实际赔偿6328.50元;五、由被告昆明石林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原告胡春洲的财产损失7265·70元;六、由被告戚正斌赔偿原告胡春洲的财产损失7265.70元;七、驳回原告胡春洲的其他诉讼请求;八、驳回原告胡春洲对被告李洪阳、胡宝和、刘云江、云南昆明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云南省交通旅游总公司、云南省交通安全统筹中心昆明分理处、云南省交通安全统筹中心石林分理处的诉讼请求。上述第一、二、三、四、五、六款项限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执行。案件受理费3260元,由原告胡春洲负担2119元,由被告马继云负担815元,由被告昆明石林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63元,由被告戚正斌负担163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宜良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云南 |
立案日期 |
2012-12-24 |
发布时间 |
2015-08-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