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唐兵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3401********13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川3401民初792号 |
案号 |
(2020)川3401执159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西昌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唐兵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周昌美借款本金300000.00元,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从2014年1月1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案件受理费5800.00元,由被告唐兵承担(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在履行上述义务时径直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西昌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0-09-17 |
发布时间 |
2020-11-0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