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沈阳天才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8457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沈中民四初字第306号判决书 |
案号 |
(2015)沈中执字第0008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辽宁华昇印刷物资经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银行承兑协议书》承兑汇票项下垫付款11814939.38元。二、被告辽宁华昇印刷物资经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银行承兑协议书》承兑汇票项下垫付款11814939.38元的利息;三、被告辽宁华昇印刷物资经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银行承兑协议书》承兑汇票项下垫付款11815200元;四、被告辽宁华昇印刷物资经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银行承兑协议书》承兑汇票项下垫付款11815200元的罚息;五、被告辽宁华昇印刷物资经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法律服务费236000元。六、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对被告沈阳天才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被告辽宁恒基物流有限公司抵押房产、土地在本案垫付款23630139.38元相应罚息、涉案相关费用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发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七、驳回当事人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16298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辽宁华昇印刷物资经销有限公司、沈阳天才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辽宁恒基物流有限公司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15-01-15 |
发布时间 |
2015-06-0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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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姜明宇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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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沈阳市和平区兰州北街31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