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永林国际酒店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8886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0925民初1428号 |
案号 |
(2020)苏0925执123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建湖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苏培基石油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建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00万元及利息(自2017年8月2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0.0875%计算的利息;从2017年12月16日起加收年利率50%的罚息);二、被告江苏永林国际酒店有限公司、徐永林、江苏泓利针织服装有限公司、王卫兵、程凤波、陆苏兰、盐城宇联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李仁民、吴中林、喻正国、徐建彬、李立祥对上述借款本金700万元及利息负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如被告江苏培基石油机械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偿还原告借款本金700万元及利息,原告江苏建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就被告江苏培基石油机械有限公司用于抵押的设备折价、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在抵押权范围内优先受偿。8案件受理费60960元,由被告江苏培基石油机械有限公司、江苏永林国际酒店有限公司、徐永林、江苏泓利针织服装有限公司、王卫兵、程凤波、吴中林、陆苏兰、盐城宇联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李仁民、喻正国、徐建彬、李立祥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建湖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5-13 |
发布时间 |
2020-11-0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陆苏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925788861323X |
登记机关 |
建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建湖县城湖中北路东侧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