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段练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311********22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皖0303民初39号 |
案号 |
(2019)皖0303执77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蚌埠市鸿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偿还原告蚌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2074870元,利息95004元,罚息192027.47元(罚息暂计算至2018年2月6日,2018年2月7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罚息按年利率11.745%计算),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原告蚌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就被告蚌埠市鸿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出质的位于蚌埠市鸿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车库内50辆汽车的合格证优先受偿;三、被告叶嫚、段练对上述第一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蚌埠市鸿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追偿。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9-05-09 |
发布时间 |
2019-07-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