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阜阳市宇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849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2)晃民一初字第102号民事判决 |
案号 |
(2014)晃法执字第0004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晃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徐莲娟、刘俊昊、刘庆亮、杨付侠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662267.5元,先由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市分公司在交强险死亡赔偿限额内共同赔偿221434.63元(注明:此次连环追尾交通事故所涉七案,对各受害方的损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五河支公司分别在其承保的主、挂车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总额赔偿112000元,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市分公司分别在其承保的(主、挂车)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总额赔偿224000元);二、原告徐莲娟、刘俊昊、刘庆亮、杨付侠超出交强险赔偿221434.63元以上部分的损失,即440832.87元,由被告严钟海、阜阳市宇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张小欢、五河县龙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连带赔偿242458.08元,被告严钟海已向原告预付了赔偿款30000元,折抵后,实际连带赔偿212458.08元;被告刘树忠、聊城市广达物流服务有限公司连带赔偿132249.86元,被告达基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赔偿44083.29元,被告柳江县通达汽车储运有限公司赔偿22041.64元;除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公司第一营业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五河支公司对被告严钟海、阜阳市宇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张小欢、五河县龙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连带赔偿的损失不予在交强险、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外,对于以上其他被告应赔偿的损失,分别由承保的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市分公司各自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先行赔偿;三、驳回原告徐莲娟、刘俊昊、刘庆亮、杨付侠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一、二项,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892.68元,由原告徐莲娟、刘俊昊、刘庆亮、杨付侠负担721.81元,被告严钟海、阜阳市宇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张小欢、五河县龙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连带负担5593.98元,被告刘树忠、聊城市广达物流服务有限公司负担3051.26元、被告达基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017.09元,柳江县通达汽车储运有限公司负担508.54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14-03-19 |
发布时间 |
2014-11-0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它规避执行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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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张乃清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120078491837XJ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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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南二环路市行政服务中心对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