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安徽兴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8360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皖0722民初2092号 |
案号 |
(2017)皖0722执124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安徽枞晨回转支承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归还原告枞阳泰业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250万元,2017年6月14日前的利息403780.18元,合计2903780.18元;并从2017年6月15起,以25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3.5%计付利息,款清息止。二、被告陈文、方凤娥、陈华为、叶睿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安徽兴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中的200万元借款及相应利息(截止2017年6月14日利息329330.35元,此后以2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3.5%计付利息,款清息止)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被告陈文、方凤娥、陈华为、叶睿、安徽兴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安徽枞晨回转支承有限公司追偿。四、原告枞阳泰业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就上述借款中的50万元借款及相应利息(截止2017年6月14日利息74449.83元,此后以5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3.5%计付利息,款清息止),对被告安徽枞晨回转支承有限公司设定抵押的财产〔房地产权证号为房地权证枞阳字第00041391号项下的房屋及土地使用权证号为枞国用(2008)第0364号项下的土地使用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30元,由安徽枞晨回转支承有限公司、陈文、方凤娥、陈华为、叶睿、安徽兴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枞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7-12-04 |
发布时间 |
2018-04-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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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陈伍玖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800683607695M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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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集贤南路1号兴利达大厦7F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