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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吴江雅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762430****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509民初10527号
案号
(2019)苏0509执501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苏州伟翼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吴江市鲈乡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200万元,并偿付相应的利息、罚息(自2015年9月29日起至2016年9月28日止,以本金12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计算利息;自2016年9月2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本金12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8%计算罚息);二、被告苏州伟翼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吴江市鲈乡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损失10000元;三、被告吴江雅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吴江嘉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好运来集团有限公司、吴巧珍、钱虎根、王凤新、吴建林、钱惠芬对被告苏州伟翼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履行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八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苏州伟翼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追偿。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HYPERLINK"http://openlaw.cn/law/eb5d33fa469a4e7c96a6c012548054de"\t"_blank"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HYPERLINK"http://openlaw.cn/judgement/6d0c2b2b35534ded9253cdacbb13a689"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696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1960元,由被告苏州伟翼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吴江雅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吴江嘉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好运来集团有限公司、吴巧珍、钱虎根、王凤新、吴建林、钱惠芬共同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回。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19-06-24
发布时间
2019-07-2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2019)苏0509执5010号
立案日期
2019-06-24
执行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标的
18916000.0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王凤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5097624306057
登记机关
注册地址
平望镇端市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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