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方剑鸿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0105********03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桂0103民初1884号 |
案号 |
(2020)桂0127执98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广西亿嘉矿业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750000元;二、被告广西亿嘉矿业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利息、罚息、复利(计算方法:至2015年7月21日止,利息12083.33元,罚息457746.89元,此后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罚息以本金4750000元为基数,复利以利息12083.33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逾期贷款利率分段计付);三、被告广西金谷置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南宁市天一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莫元利、莫元吉、张巍、方剑鸿、黄朝东、黄秋菊对被告广西亿嘉矿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广西金谷置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南宁市天一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莫元利、莫元吉、张巍、方剑鸿、黄朝东、黄秋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广西亿嘉矿业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48488元,公告费260元,两项合计48748元,由被告广西亿嘉矿业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广西金谷置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南宁市天一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莫元利、莫元吉、张巍、方剑鸿、黄朝东、黄秋菊对前述费用承担连带偿付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横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0-06-19 |
发布时间 |
2020-11-0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