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贵州黔耀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7600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黔0103民初1557号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7)黔0103执17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市盐务支行与被告龙华祥于2013年11月21日签订的编号为2013年盐黔黔车分字013号《信用卡“专向分期付款”合同》;二、被告龙华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市盐务支行贷款本金人民币573649.78元及手续费26319.36元、逾期利息77680.37元(逾期利息计算截止至2016年5月5日,之后利息参照《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计算起至还清之日止,利随本清)、律师代理费人民币25978元; 三、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市盐务支行对被告龙华祥所有的车牌号为贵A81S86号、发动机号为08708582N55B30A号“宝马”牌小轿车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贵州汇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五、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市盐务支行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198元,由二被告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贵州 |
立案日期 |
2017-01-12 |
发布时间 |
2017-10-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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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赵英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20111076002483T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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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孟关乡汽贸城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