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丰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6532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982民初488号 |
案号 |
(2020)苏0982执145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苏丰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朱养德给付工程款357208.86元,并承担该款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二、被告盐城市大丰区刘庄镇人民政府在欠付工程价款357208.86元的范围内对原告朱养德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朱养德的其他诉讼请求。8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658元,诉讼保全费2378元,合计人民币9036元,由被告江苏丰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江苏丰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9036元汇缴至收款单位: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诉讼费)、收款银行:中国银行大丰支行营业部、收款账号:6232636100123804000。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大丰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8-07 |
发布时间 |
2020-11-0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孙德兵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98256532693XX |
登记机关 |
盐城市大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盐城市大丰区东方锦绣北城7幢303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