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吴江雅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6243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0509民初9590号 |
案号 |
(2018)苏0509执736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苏州蓝绣家纺科技有限公司归还原告王春花借款本金人民币600万元、偿付借款利息692516元(截至2016年10月18日),以及自2016年10月1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罚息、复利(按照年利率24%计算,其中复利以692516元为基数计算,罚息以600万元为基数计算),以上各项合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当事人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吴江分行营业部,账号:6228400407014153260);二、被告苏州蓝绣家纺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王春花律师费损失154460元(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当事人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吴江分行营业部,账号:6228400407014153260);三、被告苏州好运来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吴江嘉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吴江雅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吴江韩帮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王凤新、钟春明、钱惠芬、吴建林、钱虎根对被告苏州蓝绣家纺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及其应承担的诉讼费用给付义务,在6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四、若被告苏州蓝绣家纺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及其应承担的诉讼费用给付义务,原告王春花有权就被告吴建林、钱惠芬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其中以抵押的房产(他项权证号为苏房他证吴江字第00227640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债权数额118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以抵押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他项权证号为吴押他项(2015)第02513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债权数额482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如有不足,不足部分由被告苏州蓝绣家纺科技有限公司继续清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8348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73908元,由被告苏州蓝绣家纺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当事人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吴江分行营业部,账号:6228400407014153260)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8-09-14 |
发布时间 |
2019-02-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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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王凤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5097624306057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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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平望镇端市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