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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临沂三禾永佳动力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753523****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5民初428号
案号
(2020)苏05执41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临沂三禾永佳动力有限公司、薛永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苏州工业园区天惠食品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支付2016年度业绩补偿款7772982.23元以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7772982.2321元为基数,自2017年5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临沂三禾永佳动力有限公司、薛永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苏州工业园区天惠食品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支付2017年度业绩补偿款10982395.51元以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10982395.51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临沂三禾永佳动力有限公司、薛永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苏州工业园区天惠食品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支付股权回购款3000万元以及以3000万元为基数自苏州天惠合伙支付增资款之日即2016年3月17日至实际回购日按照年利率12%计算的款项,用于受让苏州工业园区天惠食品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的山东永佳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股权。四、驳回苏州工业园区天惠食品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515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60155元,由22临沂三禾永佳动力有限公司、薛永文负担。该款原告已经预交,被告在履行上述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南京市农行山西路支行帐号:10-113301040002475)。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6-30
发布时间
2020-11-0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孙景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71300753523535X
登记机关
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注册地址
山东省临沂市经济开发区杭州路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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