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曾繁焱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0281********845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云0722民初717号 |
案号 |
(2019)云0722执63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永胜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由被告曾繁焱于2019年8月31日以前偿还原告屈仁钢欠款90 000.00元及2018年12月1日至2019年7月31日的利息36 000.00元(扣除被告曾繁焱已支付的10 000.00元,还应支付26 000.00元),剩余欠款210 000.00元于2019年9月30日以前偿还原告屈仁钢(2019年8月1日以后利息按月息1.5%计算至欠款还清为止,被告偿还部分欠款本金时,计息基数作相应扣减)。二、驳回原告屈仁刚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 988.00元,由被告曾繁焱负担。现屈仁钢申请执行:一、依法责令被申请人曾繁焱于2019年8月31日以前偿还原告屈仁钢欠款90 000.00元及2018年12月1日至2019年7月31日的利息36 000.00元(扣除被告曾繁焱已支付的10 000.00元,还应支付26 000.00元),剩余欠款210 000.00元于2019年9月30日以前偿还原告屈仁钢(2019年8月1日以后利息按月息1.5%计算至欠款还清为止,被告偿还部分欠款本金时,计息基数作相应扣减)。二、本案一切执行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永胜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云南 |
立案日期 |
2019-11-27 |
发布时间 |
2020-11-0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