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陈金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882********407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扶民初字第652号 |
案号 |
(2016)豫1622执41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扶沟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陈金敏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南万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车款66699.66元及利息(期限从2011年11月1日至清偿之日,利率应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被告靳队员负连带偿还责任。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照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西华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6-05-19 |
发布时间 |
2016-06-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它规避执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