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侯永刚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427********51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冀0427民初384号 |
案号 |
(2020)冀0427执90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磁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侯永刚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董勤风借款70000元,并自2019年12月11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利息至偿还完毕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596元,由原告董勤风承担1012元,被告侯永刚承担1584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磁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6-09 |
发布时间 |
2020-11-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