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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沈龙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325********6236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382民初11504号
案号
(2020)苏0382执352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邳州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沈龙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沈现金借款本金6万元及逾期利息(以6万元为本金,自32019年11月1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二、驳回原告沈现金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5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沈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10-19
发布时间
2020-11-0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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