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曾思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2227********123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桂1402民初1658号 |
案号 |
(2019)桂1402执54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曾思义、广西圣思唯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应向原告李海龙返还车款245 339元;被告廖晟锋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4 980元,由被告曾思义、广西圣思唯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廖晟锋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19-07-04 |
发布时间 |
2019-08-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案号 |
(2019)桂1402执547号 |
立案日期 |
2019-07-04 |
执行法院 |
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250319 |